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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吕孟献与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陈纪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孟献,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陈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820号原告吕孟献,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负责人陈纪超,任该社主任。被告陈纪超,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孟献与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陈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纪超愿意还款,原告书面提出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进行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孟献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