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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诉胡殿波、胡治田、胡殿宁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胡殿波,胡殿宁,胡治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7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双岩,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学文,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胡殿波。被告胡殿宁。被告胡治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诉被告胡殿波、胡治田、胡殿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