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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与厉彦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厉彦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206号原告: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循环农业示范区(马庙镇小程楼村)法定代表人:程留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丽,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蕊,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厉彦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玉波,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厉彦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