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怀与被告钟诗建、徐小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怀,钟诗建,徐小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578号原告曾庆怀。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钟诗建。被告徐小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怀与被告钟诗建、徐小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钟诗建、徐小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庆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