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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金明、陈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明,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亮,严雅琴,马兴中,杨文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11幢103、105室。法定代表人陶国平。原审被告陈亮。原审被告严雅琴。原审被告马兴中。原审被告杨文杰。上诉人杨金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亮、严雅琴、马兴中、杨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明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金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