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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孙义胜与付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胜,付洪生,谢莹,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孙义胜,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西河路。申请执行人付洪生,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连大胡同。被执行人谢莹,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华安胡同*号。被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义胜、付洪生与谢莹、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第13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11,375.6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义胜、付洪生503,969.22元(执行费7,406.4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第13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