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钰尧与被王明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钰尧,王明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钰尧。委托代理人:尤铭川,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志。上诉人张钰尧与被上诉人王明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钰尧的委托代理人尤铭川,被上诉人王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淑杰审 判 员 朱有明代理审判员 苑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