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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钰尧与被王明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钰尧,王明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钰尧。委托代理人:尤铭川,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志。上诉人张钰尧与被上诉人王明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钰尧的委托代理人尤铭川,被上诉人王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淑杰审 判 员  朱有明代理审判员  苑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