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9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文,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2年1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1日在福清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7月9日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且不再有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5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双方认识经过、办理结婚登记及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余并非事实。在法院判处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都无法联系上原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如果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一部分彩礼,被告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日在福清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情感纠葛。2015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6年2月19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院(2015)××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正确处理与对待,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处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致使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故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金元宝,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返还一部分彩礼,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显东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