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9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出生。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晓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