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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9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出生。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晓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