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军与孙海泽、苏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孙海泽,苏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95号��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海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苏秀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泽、苏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