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三元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三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816号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善。委托代理人许雯茗。被告唐三元。委托代理人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三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