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1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