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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1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