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16,汉族,大学本科,工人,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号牌的小汽车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盈峰尚某往高明大桥方向行驶,行至高明大道与常某路跨线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抽取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张国政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