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立敏与广州黛诗伊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敏,广州黛诗伊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663号原告:周立敏。被告:广州黛诗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二3楼370。法定代表人:梁贵飞。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敏诉被告广州黛诗伊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敏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