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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志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656号原告任志,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任伟,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