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913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郝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定边县姬嫄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郝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