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生,住礼泉县西张堡镇刘林村二组。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生,住礼泉县阡东镇提戈村三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现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4执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及其亲属共计2942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回案件款共计17969.64元及执行费34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领取案件款17969.64元后自愿放弃执行剩余案件款11456.86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