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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63号罪犯李春华,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2)怀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