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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立学与刘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学,刘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062号原告张立学,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佳,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学诉被告刘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学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