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志超与龚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超,龚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84号原告黄志超,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龚智强,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