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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志超与龚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超,龚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84号原告黄志超,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龚智强,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