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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利芬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芬,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26号申请人杨利芬。被执行人张海燕。杨利芬申请执行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利芬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张海燕履行案款60000元、诉讼费6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杨利芬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