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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边某丁、边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75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某甲,男。被告边某乙,男。被告边某丙,男。被告边某丁,女。被告边某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边某丁、边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中审 判 员  许成昆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