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边某丁、边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75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某甲,男。被告边某乙,男。被告边某丙,男。被告边某丁,女。被告边某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边某丁、边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中审 判 员 许成昆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