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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313号原告欧某。被告杜某。原告欧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