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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XX,行长。被执行人:宋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与宋东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宇宏审判员 : 王 珲审判员 :张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