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阳鹏与兴县凯琳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鹏,兴县凯琳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681号原告李阳鹏,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被告兴县凯琳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改平。原告李阳鹏诉被告兴县凯琳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李阳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阳鹏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阳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