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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262号原告:关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