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与被告张启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启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78号原告:张敏,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运,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杰,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张启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启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