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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温远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4号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4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广斌,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3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洲。委托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远生。委托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渭凯,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温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8元,因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19元,另601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李育祥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