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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崔坝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崔坝民族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673号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荟萃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元全,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恩施市崔坝民族中学,住所地:恩施市崔家坝镇崔坝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清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昱,朱友鑫,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崔坝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原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雪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