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邱菊英与张成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菊英,张成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266号原告邱菊英。被告张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菊英与被告张成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菊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菊英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