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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王溪泉、王怡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王溪泉,王怡文,王怡瑾,王怡婷,欧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37号原告张建中,;。委托代理人李海荣,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溪泉,;。被告王怡文,;。被告王怡瑾,;。被告王怡婷,;。被告欧桂英,;。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王溪泉、王怡文、王怡瑾、王怡婷、欧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曹洪卫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