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王溪泉、王怡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王溪泉,王怡文,王怡瑾,王怡婷,欧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37号原告张建中,;。委托代理人李海荣,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溪泉,;。被告王怡文,;。被告王怡瑾,;。被告王怡婷,;。被告欧桂英,;。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王溪泉、王怡文、王怡瑾、王怡婷、欧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曹洪卫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