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粤与代绍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粤,代绍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751号原告张粤。被告代绍应。原告张粤诉被告代绍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粤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代绍应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蔚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