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郭友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郭友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19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某地。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友龙,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住所地某地。代表人李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郭友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