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与张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张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金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毅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扬子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立宏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翁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香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