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8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孟某某给他在大安市鸿翔宾馆开的507房间,容留本市安北街居民代某某、大赉乡居民费某某、长虹街居民丛某某、太山镇居民郭某某、安北街居民赵某某等五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代某某、费某某、丛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孟某某、迟某某、奚某某的证言和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抓获经过。4、采取强制措施材料。5、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郭某某、丛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决定书。6、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郭某某、丛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7、被告人的身份信息。8、办案单位的办案说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5日14时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下午2点多,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告诉我他在鸿翔宾馆507待着呢,让我去他那找他,到那之后,我看见屋里有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我进屋之后我们几个就开始唠嗑,后来丛某某和费某某是在我之后去的,我们唠嗑的过程中,郭某某出去了一趟,过了一会儿他又回来了,回来之后,我就看见他在房间的桌子那开始在那摆弄吸毒用的瓶子,摆弄一会他自己先用火燎冰毒抽了一口,他抽完接着是王某某抽一口,之后我抽了一口,我抽完给丛某某抽,再往后那两个人谁先抽的我记不清了,反正是我们六个人一人抽了一口。大伙抽完之后又唠了一会嗑,他们就陆续都走了,我和郭某某在房间里了,当天晚上我是在那个房间住的。吸毒的工具是郭某某拿回来的,让谁拿走的我没注意。我们吸毒的这几个人从小就认识,一起长大的。2015年10月19日09时证言。今年国庆节之前,亮哥去我和王某某住的地方找王某某,说让帮着干点扛苞米的活,干完活亮哥和我说他给王某某打完电话了,让我回之前住的那个小旅店收拾一下,搬鸿翔宾馆住去,当时亮哥和我说王某某上班去了,他就把鸿翔宾馆507房间的房卡给我了,当天王某某回来我们就搬507房间住去了。当时亮哥去过我们之前住的罐头厂那个小旅店,说那意思是那的房间条件太差了,他为了感谢我们才给王某某开了一个房间。我之前不认识亮哥,是王某某让我帮他干活才认识的。我们当时在507吸毒,王某某没说什么。2、证人费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5日14时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下午2点多,我给代某某打电话问他干什么呢,他说在鸿翔宾馆507房间,让我去找他,我到的时候,房间有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丛某某,后来赵某某也来了,我们就在宾馆的房间唠嗑。这期间,郭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回来了。我们又在房间玩了一会,之后我就看见郭某某往一个玻璃锅里面装东西,之后用打火机燎那个玻璃锅底,冒烟后通过吸管和吸壶抽到嘴里,就像抽烟一样,郭某某抽了一口和我们说:“来来,大家都尝尝。”之后依次是王某某、代某某、丛某某、我、赵某某,我当时接的丛某某抽的,我们每人抽了一口。吸毒的工具是郭某某带来的,吸毒后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2015年10月19日15时证言。我和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丛某某、赵某某是在大安市鸿翔宾馆507房间吸的冰毒,冰毒是郭某某拿去的。当时王某某没有阻止我们。我知道吸的是冰毒,王某某知不知道我不清楚,但是我们都知道我们吸的是毒品。3、证人丛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4日23时证言。2015年10月12日,我、费某某、王某某、代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我们六人白天在一起溜达,后来他们说有事,我就和他们分开了,大约晚上6点多,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大安市鸿翔宾馆507房间找他,我到那时,屋里已经有好几个人了,他们都在床上坐着,我看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吸食毒品的壶,在壶上面的玻璃锅里还有毒品。我到房间后,我们在一起聊了会,郭某某就拿起吸毒的壶,用打火机燎那个玻璃锅,郭某某先抽了两口,之后我们几个就轮着抽,我们当时都是自己燎自己抽的,抽完之后我们都去联谊网吧上网去了。我们几个吸食的顺序我忘了,我当时吸了两、三口。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5日10时证言。2015年10月12日,我和赵某某去大安市鸿翔宾馆507房间找王某某,我俩到宾馆时,当时就王某某在,后来又去了几个人,具体都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在房间聊了一会天,我二哥(王二,大名不详)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出门,让我去安北加油站给他送点吃的,我在鸿翔宾馆楼下的超市买了点吃的,打车去的安北加油站找他,我把吃的给他后,他说:“弟,给你点东西。”说着递给我一个方便袋,里面是一个吸毒用的壶和一个一块钱包的一包两分左右的冰毒,我接过方便袋就回宾馆了。回到宾馆后,我就开始组装吸食毒品用的壶,这时候有人问我你整啥呢,我说:“你猜。”装完后我就把冰毒放到小锅里,这时候又有人问我这是什么,我说是冰毒,是谁问的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用打火机燎锅底,开始抽,我抽了一口就和他们说:“来来,都尝尝。”于是大家就开始轮着抽。抽完后我就在宾馆睡觉了,还有几个走的。当时,王某某、代某某、丛某某、费某某、赵某某和我六个人都抽了,具体抽了多少我不清楚,大约2分钟。2015年10月19日14时证言。王某某没有制止我们,我让他们尝尝毒品,其余五人也没有拒绝我,鸿翔宾馆507房间是谁开的我不知道,只知道王某某在那住,没有人聚集我们去那,都是自己去的。我去鸿翔宾馆时没有想过要吸毒,因为一开始我不知道王二会给我毒品。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下午2点多,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出去溜达,当时我在家,我俩见面之后,他领着我去了鸿翔宾馆,到宾馆507房间之后,我看王某某在屋里,我们唠了一会嗑,不一会,丛某某、费某某、代某某他们三也来了,具体他们谁先去的我忘了。我们又唠了一会嗑,中间郭某某出去一趟,我不记得他走了多长时间,也没注意他什么时候回来的,不一会我就看他往房间中间位置的那个小桌上放了一个瓶子,完了他拿着火机就开始燎瓶子上那个小锅,锅里放的冰毒,点完冒烟之后他抽了一口,之后他就把瓶子递给别人了,这功夫我没太注意,我就记得费某某抽完给我,我接过来抽了一口,就这样,我们轮着吸完后,又在房间唠了一会嗑,我自己打车回家了,他们好像去网吧了。我先走的,吸毒工具怎么处理我不知道。6、证人孟某某(孟大亮)的证言。今年国庆节之前,我和朋友王雨一起吃饭,我和他说想让他帮我扛苞米干点活,正唠嗑过程中,王某某去了我们吃饭的饭店,我们就一起吃饭,王雨说正好王某某小兄弟来了,你找他帮你,当时王某某也答应我了。过了几天我就找王某某帮我干活扛苞米,有一天他帮我干完活我和他一起去的他住的地方,就在联谊罐头厂楼下一个小旅店,我和他进到他住的房间,我一看那屋里环境特别差,当时我心里挺不得劲的,因为人家王某某帮我干活了,我看他住那地方有点心疼,之后我和王某某说让他去我在鸿翔宾馆开的房间住,他也同意了。我和鸿翔宾馆的老板迟立军关系挺好的,我国庆节期间在他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住了几天,之后我就不住了,但是房间没有退,这样我才答应把这个房间给王某某住的。一开始我住的是宾馆的四楼,具体哪个房间我忘了,后来我给王某某把房间转到507的。因为我看和王某某在那个小旅店住的还有好几个人呢,507房间是两张床,比我住的那个房间宽敞,我才给转到507房间的。这个房间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手续也是我办理的,拿到房卡以后我给王某某打的电话,王某某说他上班了,没时间取房卡,他又让我找他身边的朋友送的房卡,正好他说的这个朋友也给我扛苞米了,好像叫代某某,我就把房卡给代某某了。具体谁和王某某一起住的我不清楚。7、证人迟某某的证言。我是鸿翔宾馆的老板。今年国庆节前后,孟大亮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在我开的宾馆开个房间住几天,让我给他一个最低折扣,当时我答应给他五点几折,之后我给我们宾馆经理奚某某打电话,让她给孟大亮办理入住手续,后来办理手续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孟大亮开的房间现在还没有交费用。8、证人奚某某的证言。我是大安市鸿翔宾馆经理。2015年10月7日,孟大亮来我们宾馆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当时是老板迟立军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安排入住的,当时他登记的是孟大亮的名字,然后他给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我们给他安排的507房间。这个房间他没有入住,是一帮小孩住的。孟大亮办理的这个房间还没有缴费。(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15日14时的供述。代某某、费某某、丛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我们从小就认识,没啥事他们就总往我住的那(鸿翔宾馆507房间)跑,房间是我的一个叫“亮哥”的给我开的,我们平时关系处的好,有一天我们在一起吃饭喝酒,他听说我最近没地方住了,他说他认识鸿翔宾馆的老板,就给我开了那间房,房间花没花钱我不知道。2015年10月12日下午,郭某某和赵某某先去我那,我们唠了一会嗑,后来谁去了我就不清楚顺序了。最后屋里一共就是我们六个人,我们唠嗑期间,郭某某出去了一趟,过了一会儿,他又回来了。回来之后我就看他在房间的桌子那摆弄吸毒用的那个瓶子,摆弄一会儿,他自己先用火燎冰毒抽了一口,他抽完之后,和我说让我也抽一口,我当时没多想,接过他手里那吸管我也抽了一口,紧接着就是剩下那四个人往下轮,怎么个顺序我记不清了,反正是每人抽了一口。大伙都抽完之后又唠了一会儿嗑,之后,我和丛某某、费某某去网吧上网了,他们干啥我就不知道了,等我从网吧回宾馆的时候,房间就剩代某某和郭某某了,当天晚上我们仨在那个房间睡的。吸食完冰毒之后工具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2015年10月19日09时的供述。今年国庆节之前,我通过我朋友王雨在饭桌上认识的“亮哥”,我记得当时他俩说想要干点扛苞米的活,王雨说让我看看找人帮干,我当时就答应他了。后来这个亮哥去我住的旅店(大安市联谊罐头厂楼下旺运旅店)找的我,说让我帮他扛点苞米,我当时忙着上班,我就让我小弟代某某去的,他怎么去帮着干的活我就不知道了。干完活亮哥给我打的电话,说看我们在那个小旅店住的条件太差了,让我去他那个宾馆住,他说他认识鸿翔宾馆的老板,他在那之前开了一个房间,正好他不住了,让我们去那住,后来他和我联系知道我去上班了,就把我们住的507房间的房卡给代某某了,当天我们就搬那去住了。我估计是我们帮他干活了,他给我开宾馆也就算是感谢我了。这个房间的费用我没交,亮哥说认识老板,钱的事他解决,我也没登记,登记的事都是亮哥办的。当时在那个房间吸毒是谁提出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毒品是郭某某拿去的,他在哪弄的我不知道。郭某某自己弄完吸毒工具他先抽的,他抽完一口我拿过来又抽了一口,剩下就那四个人轮着一个人抽了一口,但是顺序我忘了。当时在房间里吸毒我没有拒绝他们,我当时也没多想,我听说吸毒这东西在社会上都普遍了。吸完毒之后,我和丛某某、费某某去上网了,他们几个干啥去了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回宾馆时,屋里就剩代某某和郭某某了,当天晚上我们在那住的。2015年10月19日16时供述。我之前不知道郭某某要拿毒品到我房间吸毒,我当时阻止他们了,郭某某抽完,我抽完的时候,我和他们说:“这也不是什么好玩意,你们别抽了。”因为当时也没有多少,大家一人一口就没了,我没说完大家就抽完了。我当时知道我们吸的是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