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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李娟、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李娟,王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负责人孙艳辉,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娟,1976年1月15日。被告王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告李娟、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2元,财产保全费534元,合计10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范 利人民陪审员  周楚文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