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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廖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784号原告:廖某,女,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222。被告:曾某,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