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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37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曙光乡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爱民,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同居期间双方产生纠纷,被告一走了之,不管女儿,现要求抚养女儿。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2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2年10月生育女孩陈某甲。因纠纷,陈某某于2016年1月起诉来院,要求抚养陈某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孩现随陈某某生活,由陈某某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与刘某某所生女孩陈某甲由陈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