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靳军与宋强、刘宏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宋强,刘宏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34-1号原告:靳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宋强,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宏岩,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军与被告宋强、刘宏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