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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靳军与宋强、刘宏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宋强,刘宏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34-1号原告:靳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宋强,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宏岩,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军与被告宋强、刘宏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