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255号原告:王文军。委托代理人:卢法友,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华。原告王文军为与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新华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1月1日的利息5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0日,被告陈新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借款到2016年1月1日前还清,利息为5000元,分柒期付款,并由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新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军借款100000元和截至2016年1月1日的利息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0元,由被告陈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