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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严山峰与虞念业、虞军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山峰,虞念业,虞军业,虞思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严山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虞念业,男,汉族。被执行人虞军业,男,汉族。被执行人虞思业(曾用名虞恩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严山峰与被执行人虞念业、虞军业、虞思业关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虞军业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