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春起、周秀芹与被申请人宋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起,周秀芹,宋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50号申请人张春起。申请人周秀芹。被申请人宋成龙。申请人张春起、周秀芹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成龙所有的冀HCK3**号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张建华所有的冀HCH8**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起、周秀芹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建华所有的冀HCH8**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宋成龙所有的冀HCK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