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64号原告: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湖塘村桥北西7-2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水俞村大胡西路东33号。法定代表人:王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霞浦天欣五金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豪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