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遵雄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遵雄,曾用名周雄,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毕节市放珠镇木桶沟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06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遵雄犯盗窃罪,于201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陆魁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遵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遵雄到赫章县城关镇名望宾馆,趁该宾馆收银台无人看管之机,便进入该宾馆,盗取了两包遵义烟及现金人民币12.3元。当日凌晨4时许,周遵雄又到赫章县城关镇恒州宾馆,看见该宾馆收银台无人看管,便从该宾馆后门进入宾馆大厅,用剪刀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把收银台内的用夹子夹好的一叠钱放在地上,又从抽屉里拿出一些散钱放在地上,之后,周遵雄又继续去拿剩余的钱的时,钱掉在地上,将睡觉的保安李进惊醒。周遵雄便随手抓了一把地上的钱就从宾馆跑出去,保安李进就一直紧追周遵雄到小康一路岗亭处,周遵雄感觉快被追上了,就反手把钱扔在地上跑了,后保安李进捡回现金人民币10,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遵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及照片,证人高燕、李进、刘继艳、徐义凤、马林、许琴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周遵雄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遵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遵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周遵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遵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遵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遵雄的刑期自2015年06月13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05月1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蒋新彦审判员 王 皎审判员 万世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