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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子强与苏志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强,苏志龙,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499号原告王子强,男,5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龙,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吕娜,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王子强诉被告苏志龙、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强的委托代理人于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志龙、吕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日,被告苏志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苏志龙、吕娜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欠条,证明被告苏志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苏志龙、吕娜系夫妻关系。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日,被告苏志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苏志龙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苏志龙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苏志龙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苏志龙向原告借款行为发生在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娜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志龙、吕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子强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苏志龙、吕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