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新峰与刘飞、李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峰,刘飞,李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丽,女。本院在执行吴新峰申请执行刘飞、李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李永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新峰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飞、李永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