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与朱彦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朱彦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44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经营者韩彩丽。被告朱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朱彦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