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宓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76号原告:宓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宓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学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