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军伟与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伟,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915号原告何军伟,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少华机构代码××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委托代理人孙澎涛,系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何军伟诉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何军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何军伟申请撤回对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伟撤回对被告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军伟负担。审判长 李 国 会陪审员 梁爱英陪审员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