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月与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杨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月,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汤忠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杨海清,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王月诉被告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为此,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才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