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月与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杨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月,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汤忠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杨海清,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王月诉被告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为此,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才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